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核准使用場地後,因緊急狀況或有其他公益之需,得通知申請人
另定期日。無法改期,所繳之場地費,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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