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者依前條報備查或申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報備書或申請書。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 證明文件;主辦者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場地同意使用證明。但無必要者得免附。 四、活動企劃書。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六、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七、本府其他法令應備書件。 前項之報備書或申請書文件格式、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內容及作業流程,由 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