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辦者依前條報備查或申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報備書或申請書。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
    證明文件;主辦者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場地同意使用證明。但無必要者得免附。
四、活動企劃書。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六、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七、本府其他法令應備書件。
前項之報備書或申請書文件格式、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內容及作業流程,由
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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