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
    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
    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四、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巷
    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土地,其寬度或截角應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
現有巷道之業務,其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者由本府都發局辦理,位於非都
市計畫區者由本府工務局辦理,另主管機關得委任各區公所辦理。
為處理現有巷道認定疑義,主管機關應組成現有巷道評議小組評議之。評
議小組之組織及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都發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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