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未依規定申報施工勘驗先行施工者,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外,
應由承造人提出專業技師公會或團體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結構強度證
明文件,並檢具相關文件補報勘驗。
前項安全鑑定報告書或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經工務局審查未合格者,起造人
或承造人應即停工,並由設計人提報結構補強計畫或依法辦理變更設計;
不能補強者,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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