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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低窪地回填、土地改良及整地填高等需土工程,承造人或申請人應檢附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並納入處理計畫。 前項場所用地,應符合都市或非都市土地相關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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