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應檢具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載明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機具設備、施工方法、施工管理
      、品管作業之施工計畫書。
  三、施工範圍位置圖。
  四、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五、人(手)孔及閥箱位置圖。
  六、交通維持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道路挖掘達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定規模者,前項第六款所定
  事項應經本府交通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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