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狹窄或交通頻繁之市區道路,其修築、改善或養護,應儘量利用不妨害交
通或安寧時段分段施工,施工路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設置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修築、改善或養護市區道路仍需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車之車道
,並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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