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窄或交通頻繁之市區道路,其修築、改善或養護,應儘量利用不妨害交 通或安寧時段分段施工,施工路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設置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修築、改善或養護市區道路仍需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車之車道 ,並設置警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