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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勘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6條
經指定抽檢之樓層,於抽檢時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會同勘驗 。 監造人未能會同時,經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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