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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 者,無效。 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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