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校應視學生障礙類別,提供教育輔助設備,其設置標準參照「特殊教
  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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