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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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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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身心障礙教育輔助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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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高雄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身心
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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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設置身心障礙學生專用資源教室,並置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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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視學生障礙類別,提供教育輔助設備,其設置標準參照「特殊教
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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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協助提供下列適性之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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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字課本、大字體課本、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
五、擴視機、輔助閱讀架、放大鏡。
六、符合個案的桌椅。
七、溝通板。
八、電腦輔具。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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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教育目標,各校應安排下列相關輔助服務,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與生活適應:
一、交通服務。
二、餐飲服務。
三、錄音、報讀服務。
四、提醒服務。
五、補救教學。
六、代抄筆記服務。
七、手語翻譯服務。
八、導生生活協助。
九、復健治療服務。
十、家長諮詢服務。
十一、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服務。
十二、運動休閒服務。
十三、轉銜服務。
十四、轉介服務。
十五、畢業追蹤輔導服務。
十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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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調整座位及選擇適性之教學方式,並
鼓勵同學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師生共同提供無障礙心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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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提供校園環境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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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及各校應舉辦研習或研討會,協助教職員與家長增進特殊教育知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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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應將本辦法所訂之各項輔助服務實施成果列入校務評鑑項目,以
考核各校辦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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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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