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高雄市身心障礙教育輔助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本辦法適用於高雄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身心
  障礙學生。

  各校應設置身心障礙學生專用資源教室,並置專人辦理。

  各校應視學生障礙類別,提供教育輔助設備,其設置標準參照「特殊教
  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辦理。

  為促進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活動,各校應協助提供下列適性之輔具
  :
  一、點字課本、大字體課本、立體教材、有聲圖書。
  二、調頻助聽器。
  三、輪椅、支架。
  四、點字機。
  五、擴視機、輔助閱讀架、放大鏡。
  六、符合個案的桌椅。
  七、溝通板。
  八、電腦輔具。
  九、其他。

  為達成教育目標,各校應安排下列相關輔助服務,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
  學習與生活適應:
  一、交通服務。
  二、餐飲服務。
  三、錄音、報讀服務。
  四、提醒服務。
  五、補救教學。
  六、代抄筆記服務。
  七、手語翻譯服務。
  八、導生生活協助。
  九、復健治療服務。
  十、家長諮詢服務。
  十一、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服務。
  十二、運動休閒服務。
  十三、轉銜服務。
  十四、轉介服務。
  十五、畢業追蹤輔導服務。
  十六、其他。

  教師應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調整座位及選擇適性之教學方式,並
  鼓勵同學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師生共同提供無障礙心理空間。

  各校應提供校園環境無障礙設施。

  教育局及各校應舉辦研習或研討會,協助教職員與家長增進特殊教育知
  能。

  教育局應將本辦法所訂之各項輔助服務實施成果列入校務評鑑項目,以
  考核各校辦理績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