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委員會辦理甄選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範圍:高級中學經核定設立之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科學
之特殊性向或才能班及藝術類科,得自辦或跨區辦理聯合招生,學
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實施對象:
(一)全國國民中學應屆、非應屆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
(二)全國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規定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組織分工:
(一)各高中應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甄選方式、招生
名額等相關規定,提送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或自行報本府核定
後實施。
(二)辦理甄選入學之各高中得跨招生區成立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
擬訂簡章彙編、辦理時程等,並將簡章彙編報經本府核定後,
公告及上網實施。
四、實施方式:
(一)各高中得以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
學力測驗)分數為甄選依據,訂定加權比例。加權比例除以科
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外,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
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
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報名方式由學生向就讀之國民中學集體報名為原則,學校並應
提供必要之協助。就讀之國民中學未代為辦理時,得採個別報
名方式。
五、實施時間:
(一)每年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佈後。但術科測驗得提前辦理
。
(二)放榜、報到時間應於每年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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