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2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一字第0980029363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第 6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本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
          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
  名額。

  招生委員會辦理甄選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範圍:高級中學經核定設立之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科學
      之特殊性向或才能班及藝術類科,得自辦或跨區辦理聯合招生,學
      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實施對象:
    (一)全國國民中學應屆、非應屆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
    (二)全國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規定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組織分工:
    (一)各高中應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甄選方式、招生
          名額等相關規定,提送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或自行報本府核定
          後實施。
    (二)辦理甄選入學之各高中得跨招生區成立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
          擬訂簡章彙編、辦理時程等,並將簡章彙編報經本府核定後,
          公告及上網實施。
  四、實施方式:
    (一)各高中得以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
          學力測驗)分數為甄選依據,訂定加權比例。加權比例除以科
          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外,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
          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
          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報名方式由學生向就讀之國民中學集體報名為原則,學校並應
          提供必要之協助。就讀之國民中學未代為辦理時,得採個別報
          名方式。
  五、實施時間:
    (一)每年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佈後。但術科測驗得提前辦理
          。
    (二)放榜、報到時間應於每年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
  實用技能學程(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
  象之班別,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特殊地區及為
  配合各地區國民中學均衡發展之高級中等學校,經本府教育局核轉教育
  部核定後,得以全部或部分名額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其招生名額、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