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應將名冊於七日內副知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
  護局、工務局、稅捐處及當地區公所等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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