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無故毀損公共設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依主
  管機關核定之修復價額賠償或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
  非出於故意而毀損公共設施者,不罰,但仍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修復價
  額賠償或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
  前項情形,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未通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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