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毀損公共設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依主 管機關核定之修復價額賠償或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 非出於故意而毀損公共設施者,不罰,但仍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修復價 額賠償或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 前項情形,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未通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