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使用費按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之長度及期
  間計收,其使用期間以年為計收單位,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收。
  前項所稱年使用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年使用費(元/年/公尺)=每年期應攤還本息(元)÷總長度(公尺
  )×同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前項所稱每年期應攤還本息,係指共同管道總建造費(含規劃設計費及
  其他費用等),依管道結構五十年耐用年限計算之每年期應分攤本息之
  費用,折現率並定為百分之六點五,其計算公式如下:
  (折現率/(1-(1/(1+折現率))))×總建造費
  第二項所稱同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係指共同管道興建時,依共同
  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所得之比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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