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使用費按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之長度及期
間計收,其使用期間以年為計收單位,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收。
前項所稱年使用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年使用費(元/年/公尺)=每年期應攤還本息(元)÷總長度(公尺
)×同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前項所稱每年期應攤還本息,係指共同管道總建造費(含規劃設計費及
其他費用等),依管道結構五十年耐用年限計算之每年期應分攤本息之
費用,折現率並定為百分之六點五,其計算公式如下:
(折現率/(1-(1/(1+折現率))))×總建造費
第二項所稱同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係指共同管道興建時,依共同
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所得之比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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