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營建工程施工計畫書內之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建餘土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期間。
  二、收容處理場所之名稱、地址、位置圖、管理單位與人員及其連絡電
      話。
  三、運送時間、路線、處理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承造人或承包廠商依前項處理計畫運送時,應申請主管機關發給運送憑
  證,由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於運送憑證簽證;經簽證之憑證副聯應送回主
  管機關備查。
  但公共工程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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