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施工計畫書內之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建餘土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期間。 二、收容處理場所之名稱、地址、位置圖、管理單位與人員及其連絡電 話。 三、運送時間、路線、處理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承造人或承包廠商依前項處理計畫運送時,應申請主管機關發給運送憑 證,由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於運送憑證簽證;經簽證之憑證副聯應送回主 管機關備查。 但公共工程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