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原高雄市轄區地界曲折之基地,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基地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且符
      合第二款規定之基地。
  二、基地深度未達五公尺之部分(不含騎樓地、前院或依法令應退縮建
      築部分),左右任一側境界線之突出或延伸部分與建築線平行之最
      大截線長度大於五.五公尺之基地。
  三、基地為角地者,臨接任一邊建築線之長度超過前條規定之深度加五
      ‧五公尺以上部分,其基地深度未達三公尺者(不含騎樓地、前院
      或依法令應退縮建築部分)。
  原高雄縣轄區地界曲折基地,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
  三、基地為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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