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使用費,依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之長度及
  期間按年計收,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前項所稱年使用費之計算公式為:年使用費(元/年.公尺)=年總營
  運成本(元)÷總長度(公尺)×使用空間(使用截面積比率)。
  前項所稱年總營運成本,指下列各款費用之總和:
  一、年建造費:指共同管道總工程經費,以平均折舊法按管道結構耐用
      年限五十年計算之當年建造費。
  二、年管理維護費:申請當年之前三年營運共同管道所需管理維護費用
      之平均值。
  三、年業務費:申請當年之前三年為辦理共同管道業務所需費用之平均
      值。
  因管道新建完成而無前三年管理維護費及業務費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支出之費用概估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