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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既成道路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供道路使用者,土地所有人不得有違反公 眾通行目的之妨礙道路通行行為,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為 必要之改善及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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