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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管理站設置費用、組訓辦公費用、僱用人員薪資、退職金、離職金及社 區公共公用空間設施之維護費用,由各社區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 提撥款之管理維護基金及孳息,按年度計劃循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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