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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有害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回收、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清潔隊或受託民營清除機構。 二、交付回收管道。 三、交付原販賣業者。 四、其他依法核准設置之回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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