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有害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回收、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清潔隊或受託民營清除機構。
  二、交付回收管道。
  三、交付原販賣業者。
  四、其他依法核准設置之回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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