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服務員、售票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隨車服務員:
  (一)里程獎金:各服務員當月隨車之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
        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
        三點。
  (二)載客獎金:各服務員隨車載客人數,在八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
        次給與獎金0.一五點;超過八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與獎
        金0.二點。
  (三)安全獎金:各服務員當月確能照料乘客安全上下車及協助駕駛員
        安全行車,無發生事故記錄者,按當月各服務員之隨車里程,每
        公里給與獎金0.二七點。但因公務調用而未隨車者,當月以十
        天為限,其各項獎金給與,按其上月份之獎金每日平均數給與之
        。
  二、售票人員:
  (一)業務站窗口零星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三千張以上者為一級
        ,每月給與獎金二千四百點。在二千張以上者為二級,每月給與
        獎金二千點。在一千張以上者為三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在未滿一千張者為四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二百點。
  (二)業務發售卡票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一千五百張以上者為一
        級,每月給與獎金二千點;在未滿一千五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
        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三)各種月票發售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二百張以上者為一級,每月
        給與獎金一千八百點。在未滿二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與獎金一
        千四百點。
  (四)發售或經管委託站各種票證、收款、製表、記帳、造冊及預備人
        員,按當月所有售票人員之獎金平均數百分之七十給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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