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獎勵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私立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一日起二個月內(以郵
  戳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季獎勵金,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名冊。
  三、顯示投保總人數之公保費清單或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及保險費
      明細表正本。
  四、政府補助保險費清單影本。
  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身心障礙員工之勞保卡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七、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八、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九、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
      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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