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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及預(排)演費 : 一、本市各總工會舉辦有關會務等活動。 二、其他經高雄市政府專案核准。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使用本場地,得免繳納各項使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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