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及預(排)演費
  :
  一、本市各總工會舉辦有關會務等活動。
  二、其他經高雄市政府專案核准。
  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使用本場地,得免繳納各項使用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