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借住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配置之樓層及門牌編號遷入居
  住,並辦妥遷徙登記。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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