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首長官舍(以下簡稱官舍)房地之
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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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舍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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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舍二層以上樓層,以配置本府二級機關首長借住為主,首長不住時,
由該機關副首長借住。首長、副首長均不住時,得陳報市長核准與二級
機關首長職等相當之人員借住,但首長需借住時,副首長與該核准借住
人員應無條件遷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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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及地下樓層之使用,以經管理機關核定之單身人員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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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借住官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借用手續:
一、填具借用官舍申請表並附人事命令影本一份,送管理機關。
二、由管理機關與借住人簽訂官舍借用契約,並經法院辦理公證,作成
公證書後填發借用通知單。
前項第二款公證書須載明於限期交還時間屆滿時,如不交還官舍者,應
逕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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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配置之樓層及門牌編號遷入居
住,並辦妥遷徙登記。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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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人對所住官舍,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逕自破壞建築物之原有結構
或設施進行裝修、整建、改建或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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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人不得將原借住官舍出租或轉讓他人居住,違者,管理機關應即終
止其借用,限期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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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人因調職、辭職、免職、退休而離職或死亡時,應自停薪之日起一
個月內將官舍交還,借住人離職逾期不交還官舍者,應依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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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人申請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貸款如符合輔建條件時,得專案予以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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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用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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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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