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
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藝術、文化、教育界人士。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其他相關領域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中與美術館業務相關之
董事應為四人,其他場館之董事各不得少於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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