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內經營管理機關同意設置之建築物,得提供私人或機關團體經營販 賣飲食、照相、書報、畫廊、花卉、藝品及經營管理機關同意與促進本 縣觀光發展有關之經營項目。 公園內露天園區部分,經管理機關同意後,亦得劃設適當區位依前項規 定提供私人或機關團體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