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園內經營管理機關同意設置之建築物,得提供私人或機關團體經營販
  賣飲食、照相、書報、畫廊、花卉、藝品及經營管理機關同意與促進本
  縣觀光發展有關之經營項目。
  公園內露天園區部分,經管理機關同意後,亦得劃設適當區位依前項規
  定提供私人或機關團體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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