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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府得視申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 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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