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鄰之編組原則,依下列規定。但情形特殊,經附具圖說報本府核定者,
  不在此限:
  一、人口密集地區,戶數為二十戶至一百戶。
  二、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十戶至七十戶。
  原已設置之鄰,不符前項各款之原則者,得辦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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