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之編組原則,依下列規定。但情形特殊,經附具圖說報本府核定者, 不在此限: 一、人口密集地區,戶數為二十戶至一百戶。 二、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十戶至七十戶。 原已設置之鄰,不符前項各款之原則者,得辦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