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之推薦補助金名額如下,同一學校之不同教育階段
,其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補助金名額,應分別計算: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其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為五人
以下者,補助一名;六人至二十人者,補助二名;二十一人至四十人
者,補助三名;四十一人至六十人者,補助四名;六十一人以上者,
補助五名。
二、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比照前款標準辦理。
第一項學生人數,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推薦獎助人選;無符合條件人選者,得不推
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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