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加水站場所、設備、供應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有變更或異動者,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加水站歇業者,應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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