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以自來水作為加水站水源者,加水站負責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水源供應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加水站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半年內,任一期自來水水費單影本。
  四、前款自來水水費單與申請人非同一人者,應檢附自來水用戶同意使
      用證明書。
  五、自來水水錶起至進入加水站間之水源供應管線配置圖。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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