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加水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營業: 一、水源供應許可證明文件。 二、加水站各項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 三、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 四、加水站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加水站座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如申請人非屬土地所有 權人者,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一款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及管理辦法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定 之;其有效期限屆滿,未經重新申請許可者,不得繼續營業。 第一項第二款之材質,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