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戶外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舉辦展演活動,應於活動六十日前,檢附申請書、企劃書十份及相關
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企劃書內容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活動舉辦負責人及現場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
二、活動舉辦日期、時間、場次及預計參加人數。
三、活動地點之位置圖、航照圖、配置圖(內含停車場及公廁規劃之使用
    面積)、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緊鄰住家及學校者,須提出睦鄰計畫。
五、活動內容、節目表及入場售票方式。
六、工作人員組織工作分配表。
七、交通及人員安全、災害應變措施等場地秩序維護計畫。
八、展演活動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
九、違禁品預防管制計畫及自律切結書。
十、舞台及舞台背景設施設計圖;其舞台高度超過二公尺或舞台前景、背
    景設施超過四公尺者,應檢附舞台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
十一、設施自行拆除及場地回復原狀切結書。
十二、總經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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