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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設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回收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一般民間零星建物剩餘土石方,未委託相關機構代為清運者,亦應依第 三、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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