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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花蓮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 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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