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於花蓮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
  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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