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體育場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水電
  費等相關費用: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
      育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或文教或慈善公益活動。
  四、本縣已成立之各單項委員會長期使用體育場場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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