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其申請日期自每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十
  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獎學金申請手續,應由申請人就讀學校依左列規定檢送,非經學校
  薦送者,不予受理:
  一、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本學年第二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及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單(一年級學生繳送本學年第一學期成績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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