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文化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名稱、價額、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選聘、補
    聘、解聘及任期屆滿改選(聘)之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設有監察人者,其組織及職權。
七、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八、解散、廢止或撤銷許可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文化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
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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