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大量傷病患事故現場之指揮協調如下:
一、救護指揮科得視實際情況及傷病患人數,依據指揮派遣程序調派跨區
    或全縣消防局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及各責任醫院支援醫護人員及救護車
    。
二、衛生局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組組長得指定支援之責任醫院資深醫師擔任
    急救站之醫療指揮官。
三、急救站之醫療救護均受命於緊急醫療救護組組長。
四、傷病患如需後送,依情況需要、人數及地緣關係分散送往各責任醫院
    。
五、特殊災難應通知相關主管機關或指定單位協助辦理。
六、消防局及衛生局得視需要協調鄰近縣市之消防及衛生單位支援,將大
    量傷病患送往各責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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