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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衛生局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人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各項設施、器材,如因人為因素造成故障、 損壞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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