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衛生局會議場地借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本局各會議場地設施設
備,落實使用者付費及資源共享原則,特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場地之使用費用標準如附表。

申請使用本場地須以書面為之,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
局核准後使用者,至遲應於使用日當日前繳納所有費用。
本局核准使用場地後,如因特殊事由之需,申請人應配合改期,無法改期
者,所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申請人應告知使用場地人員下列規定:
一、本場地內禁止吸菸,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處罰。
二、於本場地內亂吐檳榔汁、亂丟垃圾、菸蒂及其他廢棄物者,依廢棄物
    清理法等相關規定移送處罰,並負擔清理費用。

申請人使用場地張貼或設置廣告宣傳設施或器材者,應於本局指定地點為
之,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原狀。自行施設經本局要求移除者,應即時處理
。
申請人設置之設施或器材致生損害者,應自負賠償責任。

申請人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各項設施、器材,如因人為因素造成故障、
損壞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

申請人使用場地後應於當日回復原狀,未於期限內回復原狀者,本局得於
使用期間結束次日起逕行處置。
申請人留置本局之設施或器材,本局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遺失,不
得向本局主張損害賠償。

申請人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本局得於三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