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但其規格、位置、數量、內
  容應報本所核定之後始得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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