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承大會付委審查議案,並得於休會期間經議長裁定,就大會付委
  事項,實施縣政考察或專案調查工作。
  前項縣政考察之區域範圍以縣境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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