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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委員會承大會付委審查議案,並得於休會期間經議長裁定,就大會付委 事項,實施縣政考察或專案調查工作。 前項縣政考察之區域範圍以縣境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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