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 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委員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 ,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 鎮、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本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 委員會審查議案。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質詢日期不得超過總日 數五分之一。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