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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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4日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
  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委員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
  ,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
  鎮、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2.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8日
  本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得設各種
  委員會審查議案。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質詢日期不得超過總日
  數五分之一。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