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教育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師資培育及進修事項。
  二、高級中學校教育及專科與職業教育事項。
  三、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幼稚教育事項。
  四、特殊教育及社會教育事項。
  五、縣市教育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
  六、全民體育及學校衛生教育事項。
  七、私立中、小學、幼稚園及補習學校之監督、考核及輔導事項。
  八、學校軍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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