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促進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公共造產,設置公共造產基 金,低利貸放循環運用。 前項基金以左列財源撥充之,並以本府民政廳為主管機關組設審查小組 負責審核工作: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縣市各項稅捐統籌分配專戶內指撥之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