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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縣市庫總庫應將空白縣市庫支票暗記,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訖號碼,檢 附樣張密函通知縣市庫分庫以憑驗對。前項樣張污損不明時,分庫得請 縣市庫總庫另行檢送後,將原樣退還總庫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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